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18856号
原告:杭州亚成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7396383X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金临湖村(渔临关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居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82920361W,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杭州亚成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广居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亚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本案宣判前杭州亚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广居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亚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广居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6元,按四分之一收取174元,由杭州亚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