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民申6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一审被告:浙江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凤山村大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浙江某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7民终45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