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居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广居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民申6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一审被告:浙江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凤山村大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浙江某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7民终45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