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居装饰有限公司

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1民初2459号之一 原告: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739887623L,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源潭镇建材陶瓷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88510G,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195号祥生新世纪广场祥生商贸综合楼十四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广居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82920361W,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凤山村大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广居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