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居装饰有限公司

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民辖终5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195号祥生新世纪广场祥生商贸综合楼十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88510G。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源潭镇建材陶瓷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739887623L。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浙江广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凤山村大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82920361W。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浙江广居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22)浙0111民初24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首先,其不是《瓷砖材料采购合同(成品类)》的签约方,该合同的约定管辖对其无法律约束力。其次,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将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之一的依据系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予适用。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之规定,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非位于登记地浙江省诸暨市,而是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然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办公楼租赁合同》、网易新闻截图不足以证明前述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盛峰 审判员** 审判员茹愿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