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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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3民初755号
原告:绍兴三杉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服装特色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42901764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凤山村大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82920361W。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绍兴三杉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广居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绍兴三杉家具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三杉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三杉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绍兴三杉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