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执复374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华洋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钱建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盛业武,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华洋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312执异18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华洋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华洋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华洋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312执异183号执行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黎华
审判员 孙 燕
审判员 宋宏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