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12民初9582-2号
原告:华洋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珠江路北、银山路东。
法定代表人:钱建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茹,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阳光三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武洛街6号5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洋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阳光三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洋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洋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洋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华洋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舒
人民陪审员 杨道平
人民陪审员 曾素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徐梦雨
书 记 员 郭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