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恒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4知民初437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恒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43号院1号楼8层8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依法立案。2020年4月14日,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