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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03执456号 申请人恒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关于恒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08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冻结、查封、扣押、提取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提取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