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辉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辉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御景华城商场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3执143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辉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流塘路322号C-18。
法定代表人李剑昌。
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御景华城商场,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与华强南交汇处御景华城花园商业35号负一层、二层。
负责人李会娟。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辉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御景华城商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旭日
审判员  耿 艺
审判员  武旭东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