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执他1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辉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流塘路322号C-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19615772。
法定代表人:李剑昌,该司执行(常务)董事。
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御景华城商场,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与华强南交汇处御景华城花园商业35号负一层、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4205420。
负责人:李会娟。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辉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御景华城商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6)粤0304执871号。关于涉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及其门店、关联公司群体性劳资纠纷和经济纠纷系列案件,因其涉及区域范围广、涉案人员多,为了集中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统筹分配变现款项,确保后续强制执行工作依法有序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532号民事判决由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
福田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罗湖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审判长 朱轶超
审判员 张文佳
审判员 林 珊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林海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