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瑞通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省瑞通路桥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26执保77号
申请人:***,男,1968年3月7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湖南省瑞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海小区第NH1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杜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田林峰、湖南省瑞通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瑞通路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4500元。担保人李英自愿以其坐落在本县高村镇沿河东路A-3101室商品房一套(麻房权证2010字第0××5号)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李英以其坐落在本县高村镇沿河东路A-3101室商品房为被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故***财产保全之申请,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瑞通路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4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李英坐落在麻阳苗族自治县(麻房权证2010字第0××5号);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舒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