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某某、某某、甘肃金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玛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3025民初52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卓尼县纳浪乡。 被告:***,男,藏族,现住卓尼县木耳镇出纳村。 被告:***,男,藏族,现住舟曲县曲瓦乡。 被告:甘肃金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团结北路后明丰小区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人。 原告******、***、甘肃金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撤诉目的正当、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1.3元,减半收取计1015.7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རྨ་ཆུ་རྫོང་མི་དམངས་ཁྲིམས་ཁང་གི་འཕྲིན་སྟེགས། 玛曲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