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1700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一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浩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石永,广东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小文,广东悦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鑫方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北路60号东成广场1#办公楼7层11号。
法定代表人:肖毅。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鑫方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粤2072民初1700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广东鑫方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1675元(2021年1月5日实际冻结125111.38元)。2021年2月4日,申请人中山市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鑫方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1675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紫怡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黎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