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729民初1004号
原告:江西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望城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东吴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行诚(麻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龙某甲,男,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龙某乙,男,196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原告江西省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吴川某有限公司、龙某甲、龙某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西省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19元,减半收取9309.5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619元,本院予以退回9309.5元),由原告江西省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