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29民初3058号
申请人:***,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被申请人:***,男,199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
被申请人:广东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某公司、中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微信、支付宝等账户中的货币或等额价值财产,并在27422.8元范围内对二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某公司名下金融机构存款、网络资金27422.8元。
案件保全费294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