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11民初22357号之二
原告:***,女,1981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梅录镇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与被告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夏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