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9170号
原告:四川科路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0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科路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科路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47元,由原告四川科路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