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祥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名之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802民初3813号之一 原告:河南名之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河南名之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名之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名之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8元、保全费950元,由原告河南名之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