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16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3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申请人:江波,男,汉族,1981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申请人:安徽云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安徽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湖大道琥珀新天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BW10U。
法定代表人:刁金萍,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波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云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云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1120元,由申请人***、江波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鲁圣权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