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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杭西行初字第31号 原告***。 被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浙江文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浙江文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