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大方预应力有限公司

开封市大方预应力有限公司与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康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205民初1595号
原告开封市大方预应力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康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赵德淑、耿长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9月25日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购买方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销售方开封市大方预应力有限公司,货物名称波纹管Ф55mm、Ф60mm、70*525mm、90*25mm、Ф90mm、Ф95mm及工具锚,金额108437.34元,并备注延安至延川高速冯庄互通式立交桥LJ-21合同项目经理部。2018年8月13日和2018年10月25日,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延延高速公路冯庄立交第LJ-2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分别向原告转款20000元和30000元,付款用途均为“波纹管款”。依据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可以确定涉案原告与部分或全部被告存在“波纹管”买卖的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且住所地属本院管辖地域,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虽然,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此案亦有管辖权,但原告并未选择向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故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本案应由其工商登记地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茹 宇
书记员 芦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