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再祥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再祥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宝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2财保2号 申请人:安徽再祥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6669号滨湖时代广场C7幢南-2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94H1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宝鑫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颖河路交口新站总部经济大厦B座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4476928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再祥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宝鑫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再祥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宝鑫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