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902民初3591号
原告:安康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兴安东路2号长兴国际广场1幢1**3层1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MA70J23D4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紫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瀛湖路3号新华都市花园2幢2**6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7663××××。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康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康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康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康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安康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