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丰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丰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706民初612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告:安徽丰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丰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489元,减半收取计7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