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621民初6017号
原告: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城西镇焦尧村董香楼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0652088221(1-1)。
法定代表人:王继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丽,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中国-中部(肥西)花木城A4-1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U0A6W。
法定代表人:汪家祥。
被告:合肥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巢路3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32416X。
法定代表人:王则奉。
原告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3889元,予以退还13864元。
审判员  范荣鑫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