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6民初15314号
原告: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1,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2,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3,男,公司员工。
被告:金某某,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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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