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1民初8649号
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大足区智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建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199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曹某,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第三人:***,男,1965年7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曹某、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曹某、第三人***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6.67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某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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