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某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某旗,某某,曹某等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1民初3084号
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大足区智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大足区智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07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男,1952年01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临龙(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1992年3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曹某,男,1982年0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7.99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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