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巨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同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2378号

原告:**,男,1989年2月10日生,汉族,**市人,住安徽省**市。

被告:巨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与通达路交口向北100米创智家园2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69371XE。

法定代表人:夏林,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同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明中路131号交通局大楼3楼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070936517X。

法定代表人:吴龚敏,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巨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