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182民初1474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仕,安徽省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巨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与通达路交口创智家园2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69371X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巨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元,减半收取计2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