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3618号
原告:**市富鑫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潘村镇紫阳村潘明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0739342421。
负责人:罗佳佳,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海雯,女,1996年1月8日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巨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罗塘乡政府老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69371XE。
法定代表人:夏林,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富鑫源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巨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也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富鑫源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市富鑫源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