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执75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万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双景佳苑14-18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NCD6N。
法定代表人:王晓波,安徽万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巨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与通达路交口向北100米创智家园2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69371XE。
法定代表人:夏林,巨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万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巨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皖1182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巨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巨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1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的财产。
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怀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崔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