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金美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巨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执保5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美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RAMC22A

法定代表人:刘和贵,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巨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万欢购物广场向北100米创智家园2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69371XE

法定代表人:夏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美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巨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5589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巨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5589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善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