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执保5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美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RAMC22A
法定代表人:刘和贵,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巨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万欢购物广场向北100米创智家园2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69371XE
法定代表人:夏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美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巨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5589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巨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5589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善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