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5193号
原告:重庆浩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翠屏山大道北路15号2**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331650761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4年1月25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县。
原告重庆浩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0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材料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诉讼费减、免、缓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浩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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