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02执异9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庆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喜来,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重庆卓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华林,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长华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显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民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礼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孙光前,男,生于1967年,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铜梁县。
申请执行人:申绍明,男,生于1963年,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立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重庆卓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巴中市长华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民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孙光前、申绍明与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异议人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兰察布交通运输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乌兰察布交通运输公司称:1、执行裁定书所述“依法于2019年11月11日向第三人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因当时是办公室小职员收讫盖章,送达法官没有告知事情的重要性;小职员并未向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汇报。2、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工程款尚未决算、未审计、更未到期,金额无法确定。3、虽然被执行人在异议人处剩余应收工程款审计结果目前未出具,但按照双方签署的合同价5711.58万元,减去目前已支付5454.21万元,剩余工程款应远远小于1000万元,而且剩余的工程款全部都是被执行人欠当地消防、供暖等施工单位和农民工工资款项。故请求人民法院中止(2019)川1902执恢23号(2018)川1902执1033、2262、2327、2493号之七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本院查明:2019年10月30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通过执行指挥平台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集宁区人民法院向乌兰察布交通运输公司送达(2019)川1902执恢23号及(2018)川1902执1033、2262、2327、2493号之一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乌兰察布交通运输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在送达回证上加盖公章。法定异议期内,乌兰察布交通运输公司未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2019年12月10日,本院作出(2019)川1902执恢23号及(2018)川1902执1033、2262、2327、2493号之七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乌兰察布交通运输公司的到期债权1000万元予以强制执行。
同时查明:异议人乌兰察布交通运输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与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乌兰察布市交通综合服务楼(原花园大酒店)二次结构及附属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合同金额为57115863元。
另查明:乌兰察布市交通综合服务楼(原花园大酒店)二次结构及附属工程送审金额为86094344元,初审金额为64215636元。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具收取工程款税票金额共计40776697.6元。
本院认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明确载明异议人在本院执行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的权利及义务,异议人签收后即知道相应的法律后果。异议人的工作人员是否向公司领导、高层汇报系异议人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具有对外效力;异议人以内部管理行为瑕疵为由进行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之规定,本院在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指定的十五天异议期届满后,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异议人到期债权的行为并无不当,异议人中止执行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异议人主张的支付金额与税票金额不一致,按照财会管理制度,本院以税票金额为准,其中的差额部分不予认定。不论是合同金额,还是初审金额,减去税票金额后的余款均超过了1000万元;异议人关于剩余工程款远低于1000万元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执行人是否拖欠当地消防、供暖等施工单位及农民工工资款项属另一民事法律关系,与本院执行的案件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若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魏 铭
审判员 王丽萍
审判员 陈鹏云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