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191执恢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工(安徽)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水阳江路中***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6887119Y(1-1)。
法定代表人:**所,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女,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执行金工(安徽)能源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皖0191执恢3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