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25民初579号
原告:****,男,199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关区。
被告:金工(安徽)能源有限公司(曾用名:合肥市金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水阳江路中****公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金工(安徽)能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持续蔓延,安徽省于2020年1月24日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采取了隔离、交通管制等疫情防控措施。
本院认为,因受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影响,本案诉讼活动已不能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