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11财保5号
申请人合肥物华电缆有限公司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财产保全,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金工(安徽)能源有限公司、芜湖金工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予以担保。2020年1月13日,合肥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保全材料递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金工(安徽)能源有限公司、芜湖金工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物华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 建
审判员 李玥玥
审判员 曹 春
书记员 邢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