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工(安徽)能源有限公司

安徽格瑞杰电气有限公司与金工(安徽)能源有限公司、芜湖金工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03民初9752号
原告安徽格瑞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工(安徽)能源有限公司、被告芜湖金工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安徽格瑞杰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工(安徽)能源有限公司、被告芜湖金工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格瑞杰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格瑞杰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56元、保全费2920元,由原告安徽格瑞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鹏
书记员 缪浩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