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云高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广西云高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陆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等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1执483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云高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东新区双仁路10号A区1栋标准厂房五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陆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浐河开发区工业区F区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云高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陆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3)陕0111民初1283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西安陆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西云高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偿还84623.1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负担本案执行费116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联系方式,已网络送达形式依法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陆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西安陆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投资信息;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至2025年5月13日期限届满;如需续冻结或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向本院申请。 3、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且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在短期内无法实现。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人程序,故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