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东兴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桐乡市国土资源局与桐乡市东兴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嘉桐行审字第174号 申请人桐乡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桐乡市东兴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5年6月9日作出了桐国土资罚字(2015)第81号行政处罚决定,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期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桐乡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郭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