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九创建设有限公司

湖州九创建设有限公司、华夏易能投资(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522执1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州九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吕山乡吕虹村付大湾自然村24号,组织机构代码:3255917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华夏易能投资(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经济开发区明珠路1278号长兴世贸大厦A座11层1107-9室,组织机构代码:MA29KFNU-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01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予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4月二次通过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 3、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4月二次通过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 4、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器设备,它案正在处置中。 截至2020年5月12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81688.74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未清偿281688.74元。 综上,本院已通过约谈的方式将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且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522执1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