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执恢9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兴平市永兴化工特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9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申请执行人兴平市永兴化工特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初字第09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决定对其限制消费。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工商、互联网金融、银行存款、车辆,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鉴于评估、拍卖周期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陕0113执恢994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 骞
审判员 吴 江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