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兴环能科技股份公司

某某、兴平市永兴化工特气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民辖终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渭南高新区永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77381288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9月2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居民身份证:610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1月3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居民身份证:610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平市永兴化工特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平市高速引线3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73039689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渭南高新区永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平市永兴化工特气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2020)陕0481民初86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渭南高新区永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为:撤销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2020)陕0481民初867-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被上诉人兴平市永兴化工特气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渭南高新区永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属于项目合作关系。被上诉人***任法定代表人的兴平市永兴化工特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兴化工)与上诉人***任法定代表人的渭南高新区永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光化工)均系经营化工产品的同类型企业,双方早在2013年就开始合作投资甲胺水溶液配制装置,永光化工占股70%,永兴化工占股30%,该项目依***化工资质、平台及营销网络,业务由永光化工经贸部全权负责,场地费,水、电费,人员工资等双方共同承担。后来双方经过结算,被上诉人***提议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明确以下双方的账务,由此可见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是项目合作关系,不是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该《借款合同》名为借贷实为双方项目合作的结算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平市人民法院(2020)陕0481民初86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所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也是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项目合作的合同履行地在渭南市临渭区,被告住所地也在渭南市临渭区,故不论从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的角度来讲,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才符合法律规定,也更为合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在原审以与上诉人渭南高新区永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借贷合同为依据,向原审法院提起以被上诉人渭南高新区永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的借款合同纠纷,并提交了被上诉人渭南高新区永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借据进行佐证。被上诉人上诉认为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是项目合作关系,不是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该《借款合同》名为借贷实为双方项目合作的结算协议,在无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上诉人该主张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均享有管辖权,而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兴平市永兴化工特气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陕西省兴平市,故原审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庞  宏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