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执99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销售分公司。
负责人:**1。
被执行人: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延安源泉石油天然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兴平市永兴化工特气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瑞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海意隆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
被执行人:***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销售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延安源泉石油天然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兴平市永兴化工特气有限责任公司、***瑞源商贸有限公司、青海意隆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宁01民初3885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延安源泉石油天然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兴平市永兴化工特气有限责任公司、***瑞源商贸有限公司、青海意隆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销售分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46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43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延安源泉石油天然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984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438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102546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