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某某*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40245号 原告:上*****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原告上*****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均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立案在先。 本院认为,根据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罗彬彬 书 记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