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某某*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辖终3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科技园区***3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4民初6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书上,清楚的写明工作地点在南京,南京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一审法院两次庭审、调解过程中,上诉人陈述了具体的工作地址。单位的办公地址在秦淮区(见照片),上诉人长期在南京工作,合同履行地是非常明确的。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上海审理违背了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 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本案由一审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能够证明其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4民初63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杨 敏 二○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