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某某*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辖终11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科技园区***3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239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公司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中的“先立案法院”“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均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而本案中,穗劳人仲案【2021】2340号仲裁裁决表述“(***)需在广州市天河区、***等地走访医院并以工作周报的方式汇报工作”,是为了描述***工作岗位,而非界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且***提供的材料中显示了其日常需走访的医院分布不同的区域,可见其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涉劳动合同显示,***在**公司系任职广州地区效能经理;在劳动仲裁阶段,双方当事人对于***的工作内容是在广州市天河区、***等地走访医院并以工作周报的方式汇报工作不持异议。据此,广州市***是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之一,原审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现讼争双方均就穗劳人仲案【2021】2340号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因其中***向原审法院的起诉立案在先,**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起诉立案在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案应由立案在先的原审法院管辖。**公司关于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