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502执4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众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208号西北新闻大厦B座27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渭南市中医医院(渭南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杜化路4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渭南市中医医院工作人员。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502民初7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剩余工程款376353.31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众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渭南市中医医院(渭南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自愿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书后,申请执行人陕西众盛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陕西众盛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陕0502执453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